重庆禁止个人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中小幼学科类培训

发布时间2021-08-30 18:07 作者:佚名 原文链接:点击获取

新京报讯(记者 戚望)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8月30日,重庆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从严审批机构、完善资质手续、规范培训内容、严格教师资质等方面明确各项要求。

音乐、编程、围棋等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设立审批

《通知》表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各区县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具体而言,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艺术培训和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以及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设立审批。跆拳道、游泳、篮球、足球等体育类,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其他综合实践活动,根据国家相应规定给予许可。

在资质方面,《通知》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确保证照齐全。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取得有关部门主体证照或只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发放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终止办学。

此外,《通知》明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集中组织非学科类培训的,参照线下机构审批管理。

鼓励先培训后付费,坚决禁止“培训贷”

在强化收费兼管方面,《通知》强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收费指导政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重庆市教委表示,将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对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第三方预收费监管,特别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

在规范服务行为方面,《通知》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线上、线下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予以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备案审核鉴定专家组

如何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重庆市教委表示,各区县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备案审核鉴定专家组,协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鉴定、培训内容备案和监督工作。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设立时,由专家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基础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类别进行鉴定。

“未经备案不得招生培训”,《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批操作指南》等,做好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的备案审核工作。备案通过情况要在机构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培训教室(或培训地点)对应标明培训备案内容。

非学科类教师须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能力证明

《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在教师资质方面,《通知》规定,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均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

此外,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新京报记者 戚望 校对 李世辉